以下的文章是雅媽從2004年給「人本札記」的稿子裡節錄出來的,簡單的讓大家知道一下以色列政府對於體罰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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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猶太聖經:箴13:24)

寫下《舊約聖經》的猶太人國家以色列,相對於在各國天主教學校仍持續要求國家給予「依聖經教導」行使體罰的權利,在1998年時,擁有解釋聖經權利的Yitzchak Levi 拉比(Rabbi)正式否認體罰的正當性。Yitzchak Levi拉比在當年最高法院判決一名體罰幼稚園學生的老師有罪時,做出聲明:「無庸置疑,猶太教並未推薦使用體罰做為教育的方式,我也要進一步的聲明,在我們現在所居住的那個地區,完全禁止體罰,並視體罰是反教育的。」最高法院引用這位拉比的話做為「使用暴力方式來教育孩子不再是我們的社會道德可以接受的事」的根據。

2000年 1月25日,以色列最高法院做出了裁決文,禁止家長使用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做為教育小孩的工具,成為世界上第十個有法律依據禁止家長打小孩的國家。

這份裁決文的起因,緣於一個母親被告使用吸塵器打她的五歲女兒、用鞋子毆打她七歲的兒子而導致牙齒斷裂。她不但否認虐待小孩,更認為鞋子和吸塵器是懲戒的工具,是「用來教育及改進她的小孩的」。最高法院最後駁回她的說詞,並判決這名母親施虐。在裁決文中,三位法官更進一步的宣告禁止父母使用任何身體上的處罰的手段教育小孩(不僅禁用鞭子、藤條打小孩,也禁止包括打手心、屁股,跑步、罰站在內的手段)。

以色列並在2000年成為唯一非歐洲國家中擁有禁止父母體罰法律的國家。另外,在2002年五月,以色列最高法院也再度駁回以色列阿拉伯社群「基於文化及宗教上的尊重,應給予阿拉伯社群在家處罰小孩的權利」的要求。以色列最高法院認為:「國家法律適用於國家的各個族群,就算過去的傳統造成對於體罰文化拔根的困難,今天我們不能再在道德上贊同任何對孩子生理或心理上的暴力行為。」

這份不顧猶太聖經教導、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裁決文,在好辯而意見分雜的以色列社會,不僅在媒體上造成轟動,更引發了社會大眾對於「父母權利」及「適當教養小孩的辦法」的熱切討論。

以色列一直是個「以兒童為中心」的國家。1998年以色列最高法院以「一個教育者使用暴力行為對待他的學生是不容於以色列社會,並且違背『基本法』」為理由而裁決體罰學生的教師有罪,從此禁止學校使用體罰時,社會輿論還算一面倒向贊成。但學校是學校,家庭是家庭,大部份的父母都認為自己處罰孩子會有分寸,他們也無法理解:「難道我連打小孩屁股都算犯法嗎?」

再者,以色列內部有接近百分之五人口數的正統猶太教人士(猶太教中最保守,也是在以色列最有政治勢力的教派)以及大概百分之十七人口數的回教阿拉伯人(包括到目前還是游牧民族的貝度因人),這份裁決文擺明了與他們的教義相左。一名猶太宗教人士就在以色列的「耶路撒冷郵報」中投書,譏諷寫出這個裁決文的三名法官竟然不知道上帝在聖經裡的教導,簡直就是「沒有常識」(The fifth Shulchan Aruch, Chaim Budnick, 2000/2/3)

然而在以色列,人權與國家價值高於宗教,猶太教與回教教徒如果在家體罰小孩,則會被判刑,也必須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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